2013年11月,李學智被帶進二審法院,接受庭審。新京報記者 王貴彬 攝
  新京報訊 (記者李寧)環保部督察中心督察三處原處長李學智因受賄200餘萬元,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昨日,西城區檢察院首次公佈了該案偵辦的情況,透露李學智擁有兩個身份證,涉案賬戶中有存款四五百萬元,“除了該案認定受賄數額外,其他的錢都很難追蹤來源”。
  2011年12月,環保部紀委向北京西城區檢察院舉報稱,李學智在河南進行環保核查的過程中,向被核查企業索要賄賂共計193萬餘元人民幣。
  西城區檢察院辦案人員牛鵬飛介紹,接到舉報後,檢察院反貪人員對舉報線索進行了初步調查,發現“幫助”李學智在河南“收錢”的,還有李學智的前妹夫劉曉慶(另案處理)。於是,反貪人員決定從劉曉慶身上找些線索。
  牛鵬飛稱,他們查到了劉曉慶名下有一處房產,但主要付款人是一個叫李學才的人,“當時我們以為李學才是李學智的一位親戚”。但通過調取李學才的身份證,發現上面的照片和李學智一樣,“二李”原來是一個人。
  相關調查證據顯示,李學智在遼寧葫蘆島服役任職時,“拿到”了一份轉業推薦信,他用這封信到葫蘆島的公安機關辦理了一個“李學才”的戶口。他轉業在北京落戶時,又獲得了“李學智”的北京戶籍,兩個戶籍“都是真的”。
  “李學智所有受賄的錢,都存在李學才名下的銀行賬戶。”牛鵬飛說,當檢方人員調查該賬戶時,發現裡面有四五百萬的存款,“除了法院認定的200餘萬元受賄款外,其他的錢都很難追蹤來源”。
  日前,李學智因受賄罪,終審獲刑14年。
  ■ 案情回放
  一審認定受賄額有誤二審加刑2年
  檢方指控,2009年4月和2011年1月,李學智在擔任環保部華北環境保護督察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督察三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或索要秦皇島市環保局幹部劉某和當地環保部門現金36萬餘元及價值1.2萬餘元禮品。
  2011年1月,李學智在河南新亞紙業集團現場核查過程中,以停產整頓為藉口,先後從該公司董事長宋某處收受現金190萬元及價值3萬餘元的手機5部。
  李學智的前妹夫劉曉慶也涉及部分案情。
  庭審時,李學智稱,190萬元是宋某與劉曉慶間的借款,有借款書為證。
  2013年9月,一審以李學智受賄36萬餘元,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後,檢方認為李學智受賄金額應為231萬餘元,提出抗訴。李學智也以自己無罪,上訴。
  2013年11月二審開庭。法院審理認為,李學智提供的借款書各方簽名均為複寫形成,無法證明真實性,證人當庭否認在借款書上簽名。
  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指控李學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萬元及價值3.4萬餘元手機的事實不予認定有誤,應予改判,且李學智部分犯罪事實為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
  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李學智獲刑14年。
(原標題:環保部原處長雙戶籍 贓款存別名下)
(編輯:SN01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y69symvv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